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氣量計指針與分度盤間之距離不得大於三毫公尺:指針之寬度不得大於
  最小分度線寬度之一‧五倍:指針之長度其尖端應至分度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