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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四十二條
氣量計指針與分度盤間之距離不得大於三毫公尺:指針之寬度不得大於 最小分度線寬度之一‧五倍:指針之長度其尖端應至分度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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