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經費,應由家長會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
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家長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家長會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每學年結束,家長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會員代表
大會審議,並於家長會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
家長委員會者,提下屆家長委員會審議。
家長會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必要時得派員查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將「會長」修正為「家長會會長」。
三、第三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刪除簡稱,修正為「家長委員會」;現
行條文第三項所指之「家長代表大會」,究其文義,係指「會員代表
大會」(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參照),爰修正用語,避免衍生誤解。
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規定,增列第三項後段。
四、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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