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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本次修正發布之條文及第三條附表,均自發布日施行,故修正本條。 二、本次雖非全案修正,因現行條文明定自特定日施行者,僅第三條附表 ,故本次修正此末條無法採增列第二項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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