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本次修正發布之條文及第三條附表,均自發布日施行,故修正本條。
二、本次雖非全案修正,因現行條文明定自特定日施行者,僅第三條附表
    ,故本次修正此末條無法採增列第二項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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