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受託者依第六條第一項進行實地查核時,應於查核一星期前,將預定行程
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隨同查核,受託者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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