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信託業具有運用決定權於店頭市場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
構型商品交易時,除應注意有無符合本事項第二十二條風險管理措施所定
之限制外,及除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結算機構集中結算之交易外,
其交易對手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之金融機構:
一、經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含)以上。
二、經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
    a3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含)以上。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含)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
    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含)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BBB-(twn)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twn
    )級(含)以上。
信託業計算前項信用風險時,應針對同一交易相對人,加總其衍生性金融
商品交易之信用風險及其他交易之信用風險,並定期檢視其風險額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