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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據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記載,公 平對待所有請求買回受益憑證者,不得對特定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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