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行業責任保險參考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因本保險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請求權人或被保險人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
院為管轄法院。但請求權人或被保險人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中華民
國境外者,則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惟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
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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