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請領月退休金,並選擇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
第二目規定之方式支領者,其月退休金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攤提給付:以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依據年金生命表,以退休時年齡
    之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認定之;其有餘數者,列為
    最後一期可領取之退休金金額。
二、定額給付:按公務人員個人自行決定之金額領取;其最後一期可領金
    額未達原設定金額時,應即結清個人專戶。
前項所定退休時年齡,以年為單位,畸零月數不計。所定平均餘命,依內
政部公告退休人員退休當年度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準;退休當年度之全
體國民平均餘命尚未公告時,以最近一年度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準。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
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請銓敘部核定後主動公開之,並至少每三年
檢討一次。
〔立法理由〕
一、選擇按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方式支領月退休金之核算方式。
二、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所定攤提給
    付或定額給付之月退休金金額之計算事宜。
三、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所定退休時年齡,以年為單位,畸零月數不計。所
    定平均餘命,則應依內政部公告退休人員退休當年度之全體國民平均
    餘命為準;若退休當年度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尚未公告時,則改以最
    近一年度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準。
四、第三項參照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明定退撫基金管理機
    關擬訂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報請銓敘部核定
    後應主動公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
    額,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主動公開之,並至少每
    三年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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