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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八里鄉公立公墓暨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本鄉者,謂其死亡當年需設籍本鄉達六個月以上,以死 者戶籍為準,惟出生未滿六個月之嬰兒,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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