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工友在本府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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