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縣有非公用不動產,應檢具撥用計畫及圖說,報 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管理機關(單位)及本府同意後,依土地 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撥用之土地,其附著之房屋屬於縣有者,得一併辦理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