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縣有非公用不動產,應檢具撥用計畫及圖說,報
  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管理機關(單位)及本府同意後,依土地
  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撥用之土地,其附著之房屋屬於縣有者,得一併辦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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