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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各項互助金申請人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已發 之互助金應予追回;有關人員有徇私舞弊情事者,應予懲處;涉及刑事 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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