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項互助金申請人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已發
  之互助金應予追回;有關人員有徇私舞弊情事者,應予懲處;涉及刑事
  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