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飲用水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通知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措施及工程計畫,因天災或其他不可
  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
  善,並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原
  核定機關申請重新核定改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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