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以下簡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
,以下列事業為限: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二、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經紀商。
三、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期貨經紀商。
四、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信託業。
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所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係指經由網路互動,以全無或極少人工服務方
式,提供客戶透過演算法由系統自動產生之投資組合建議。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定義及規定得提供該服務之相關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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