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
活動,其限制、取締、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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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公司及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
應設置部門、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之設置標準及其財務、業務、遷移、
裁撤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其他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前項有關設置及財
務、業務管理之事項,主管機關應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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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委任,對證券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
見或推介建議時,應訂定書面證券投資顧問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
於前項情形,客戶得自收受書面契約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終止契約。
前項契約終止之意思表示,於到達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時生效。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第二項規定而為契約之終止時,得對客戶請求終止契
約前所提供服務之相當報酬。但不得請求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第一項證券投資顧問契約應行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其契約範本,
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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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合併或與其他金融機構或事業合
併,除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資格條件
、合併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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