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及變更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所使用之演算法
者,應檢具書件送同業公會審查。審查程序、審查書件、審查項目、資訊
揭露與其他規範,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同業公會依前項規定進行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審查時,應組成自動化
投資顧問服務審查小組。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提供自動化投資顧
問服務者,無須依第一項規定重新由同業公會審查提供該服務。但提供自
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所使用之演算法變更時,仍須依第一項規定由同業公會
審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發揮自律規範之功能,掌握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審查之時效,
    爰於第一項規範由同業公會擬訂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審查程序
    、書件、審查項目、資訊揭露與其他規範,報請金管會核定;修正時
    亦同,以便利相關服務之提供。
三、第二項規定同業公會應組成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審查小組,以辦理提
    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審查。
四、考量現行已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業者依第二十五條之八規定,
    於配合本次法規修正之應執行事項有一年緩衝期,並由同業公會輔導
    調整,爰於第三項明定該等業者於演算法變更時始由同業公會審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