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應設置專責單位,負責監督管理自動化投資
顧問服務之設計與執行及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確保業務之
經營符合其應遵循之法令規範。
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應配置內部稽核人員。前開人員應定期或不
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
第一項所稱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瞭解客戶及適合度評估作業,設計之瞭解客戶作業評估指標,應
    與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設計相互配合,確保能取得客戶足夠之資
    訊,以利提供適當之投資建議。
二、訂定對演算法、投資組合再平衡及提供客戶服務自動化工具與電腦系
    統之監督管理機制。
三、客戶個人資料保護與資通安全管理措施。
四、評估及確認提供予投資人之商品服務資訊之正確性及充分性。
五、就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系統無法提供服務或服務中斷等訂定緊急應變
    計畫,並採取適當之控管措施。
六、就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建立一致性作業原則,確保公平對待所有
    客戶。
七、客戶爭端解決機制,包括解決時程、程序及補救措施。
八、評估及確認建議交易標的之合法性、投資假設及其風險報酬之合理性
    。
九、建立利益衝突防範機制,包括辨識潛在利益衝突事項,並採取相關加
    強防範之處理程序。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客戶權益,於第一項明定業者應設置專責單位對提供自動化投
    資顧問服務之設計與執行進行監管,任務包括但不限於負責自動化投
    資顧問服務涉及客戶權益保障、所運用之演算法監管(如投資模型採
    用原理及方法、市場分析與研究邏輯等)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
    管理制度之管理,形式得以專責委員會方式為之。
三、現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係以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作為公
    司自治依據,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除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金
    管會及同業公會對金融服務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基金銷售業務、運
    用人工智慧或新興科技資通安全所訂定之相關規範,並應就該業務訂
    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爰於第一項規範業者應將提供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規範,並參酌
    第五條之一,於第二項明定內部稽核人員應就對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
    管理制度規定之稽核結果,作成稽核報告。
四、另參酌現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
    第四點及第五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等有關現行商品及
    服務於實務運作時可能發生風險之應對措施,於第三項規範業者提供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應有相關規範。
    其中公平對待所有客戶之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應至少包括
    如何決定演算法參數、建立有價證券納入投資組合之篩選標準及檢視
    預設投資組合建議是否適合客戶風險承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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