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液化石油氣用之氣量計及翼輪式氣量計,以密度每立方公尺二‧二公斤
  之液化石油氣,按其標示使用最大流量流通時,進口與出口壓力差應在
  三十毫公尺水柱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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