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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五十五條
液化石油氣用之氣量計及翼輪式氣量計,以密度每立方公尺二‧二公斤 之液化石油氣,按其標示使用最大流量流通時,進口與出口壓力差應在 三十毫公尺水柱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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