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終止時,信託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清算後,三個
月內完成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信託財產依信託受益權
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
信託業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
,且應於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
受益人。但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免辦理公告。
前項情形,約定條款定有信託監察人者,並應先經其承認後,再向主管機
關申報或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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