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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9月25日財政部臺財融(四)字第 0904000014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22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 34960號公告第3條第1項序文、第6款、第2項、第4項、第5項、第4條第 1項第4款、第5款、第10款、第2項、第6條第1項第18款、第2項、第8條 第 2項、第11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第20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 2項、第3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 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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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27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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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3400號令 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及第7條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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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0640000220號 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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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1002724961號 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及第7條附表三;增訂第8條之1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