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不同基金之特性,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
時間,及基金銷售機構亦應訂定其受理買回申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客戶
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前項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應確實嚴格
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基金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及公司網站。
期貨信託事業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應載明每營業
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以及雙方
之義務、責任及權責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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