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
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另發給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三
年者,以三年計。
〔立法理由〕
一、條次及內文所引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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