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條文關聯

申請審驗、審驗證明補發、換發、登錄或設定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
標準於申請時向主管機關繳交費用。
未依繳款憑條之繳費期限繳交前項費用者,不受理其申請審驗、審驗證明
補發、換發、登錄或設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申請審驗等,應於申請時依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二、鑒於近期屢有申請審驗、審驗證明補發或換發者,於驗證機關(構)
    開立繳款憑條後,拒不繳交費用,致後續單據核銷困難產生爭議,爰
    第二項規定未依繳款憑條之繳費期限繳交費用者,不受理其申請審驗
    等情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