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衛生排水設備裝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衛生排水管連接入公共衛生下水道之連接管,應接至清潔口或連接口。
  前項連接管應埋於地下,其材料可為陶土管、混凝土管、鑄鐵管、硬質
  厚塑膠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管材。其管之接合應緊密,排除工礦
  廢污水者,其管內面應經防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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