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面型招牌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
區內之招牌廣告上端不得設於建築物第三層以上,且自地面起算不得
超過九公尺。
二、第三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四種住宅
區、第四之一種住宅區內之招牌廣告不得設於建築物第十二層以上,
且自地面起算不得超過三十六公尺。
三、工業區、商業區之招牌廣告不得設於建築物第十二層以上,且自地面
起算不得超過三十六公尺。
四、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屋頂女兒牆。
五、下端不得低於二樓樑底或騎樓正面楣樑底緣。但騎樓下端距地面三.
四三公尺以上者,得自正面楣樑底緣低十公分。
六、建築物各層所設置正面型招牌廣告其面積不得大於該層該戶臨接外牆
正面總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封閉採光逃生開口。
七、含固定支撐物、構架及維修設施突出建築物外牆應在三十公分以下,
且不得超過臨接道路寬度之十分之一;招牌廣告後方有公用管路通過
者,其突出建築物外牆應在四十公分以下;除住宅區外,臨接道路之
外牆如均無窗戶或開口者,其突出建築物外牆應在五十公分以下,且
其下端應距地面四公尺以上。
八、非面臨道路之側面外牆,設置招牌廣告,其面積不得大於該外牆正面
總面績三分之一,如申請設置範圍內,均無窗戶或開口者,其招牌廣
告除未逾地界線以壁面帆布設置者,其外緣應自地界線退縮一.五公
尺以上,且不得突出建築物外牆一公尺以上,下端應距地面六公尺以
上。
九、在平房之斜屋頂設置者,高度應自屋簷起算不得超過一.五公尺。
十、在建築物之合法雨庇、門廊或露台設置者,高度應自底緣起算不得超
過一.五公尺。
十一、建築物之圍牆、帷幕牆上不得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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