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土資場,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設場區位表。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清冊、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範圍須
著色;包括權屬類別及用地類別),非自有之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
權利證明文件。
四、建築線指示(定)圖說。
五、設置計畫書圖概要,含計畫內容(背景說明、設置目的)、場址位置
及範圍、位置圖、範圍圖、區域地質圖、初步場址配置圖(比例尺不
小於五千分之一)及概要說明(含場址各向度之現況照片)。
六、其他都發局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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