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因公共或公務需使用其他機關經管之財產或相互交換使用者,應由
雙方同意,報經本府核准後,方得移轉使用。
前項移轉使用之財產為不動產者,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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