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29
人,瀏覽人次:
88800396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各機關因公共或公務需使用其他機關經管之財產或相互交換使用者,應由 雙方同意,報經本府核准後,方得移轉使用。 前項移轉使用之財產為不動產者,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