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船舶調配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受毀沉沒無法打撈之船舶,其生還船員之救濟,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由船舶所有人代向海員工會申請優先安置工作。
  二、申請資遺費者,使用單位得依事實情況,發給其最後在職時薪津額
      三個月。
  三、申請資遣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所發之維持費,須扣除已離職者之
      薪津及伙食費。
  四、船舶所有人得向使用單位申請衣物損失補償,由使用單位斟酌實際
      情形補償之,但以兩個月薪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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