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毀沉沒無法打撈之船舶,其生還船員之救濟,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由船舶所有人代向海員工會申請優先安置工作。 二、申請資遺費者,使用單位得依事實情況,發給其最後在職時薪津額 三個月。 三、申請資遣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所發之維持費,須扣除已離職者之 薪津及伙食費。 四、船舶所有人得向使用單位申請衣物損失補償,由使用單位斟酌實際 情形補償之,但以兩個月薪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