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視當事人之身心狀
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
供必要之協助。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配合本法修正援引之條次。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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