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時,除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或事先告知 受益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外,信託財產不得運用於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 之股票或具股權性質證券直接或間接連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 。 前項利害關係人之範圍,準用「信託業法」第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