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業務 操作之規定為之。 前項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投資或交易之分析報告、決定 、執行紀錄與檢討報告及其他處理事項之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 ,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