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應與其結算會員訂立期貨結算交割契約,並應明定下列事項
:
一、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事項。
二、期貨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取標準。
三、結算會員有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時,應繳納違約金或停止
或限制其交易或終止契約。
四、結算會員於被指定代為了結他結算會員之結算、交割事務時,有依約
履行之義務。
〔立法理由〕 配合期貨交易法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爰修
正第一款援引期貨交易法第四十九條之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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