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
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章規定一
致。
個體財務報告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本
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相同,及個體財務報告
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