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可於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申請 書件上明確註記其受理申請之日期及時間之機制,惟客戶如非以書面而是 係以其他約定方式提出申請者,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之相關作業 系統須具有明確記載上開訊息之功能,並保留稽核軌跡,備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