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因公死亡,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 規定之離職金外,加發八個月薪給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 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
一、條次變更。 二、將因公死亡事由予以整併,理由如前條說明第二點。 三、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