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事業人員因公死亡,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
規定之離職金外,加發八個月薪給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
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將因公死亡事由予以整併,理由如前條說明第二點。
三、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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