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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驗證機關(構)依本辦法規定駁回申請時,申請者所繳交之前條費用不予 退還。
〔立法理由〕
規定申請案依本辦法規定駁回時,申請者所繳審驗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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