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懸型招牌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內不得設置。
二、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內之招牌廣告上端不得設於建
築物第三層以上,且自地面起算不得超過九公尺。
三、第三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四種住宅
區、第四之一種住宅區內之招牌廣告不得設於建築物第十二層以上;
且自地面起算不得超過三十六公尺。
四、商業區之招牌廣告不得設於建築物第十二層以上;且自地面起算不得
超過三十六公尺。
五、建築物鄰接計畫道路,依法指定或認定建築線之巷道、私設道路、基
地內通路、現有巷(以下簡稱道路)道路寬度在六公尺者以下者,不
得設置。
六、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露台欄杆或屋頂女兒牆。
七、突出無遮簷人行道或紅磚人行道部分,其下端應距地面四公尺以上。
八、突出車道上方部分,其下端應距地面四.六公尺以上。
九、厚度不得超過三十公分。
十、含固定支撐物、構架及維修設施突出建築物外牆應在一.五公尺以下
,且不得超過臨接道路寬度之十分之一。
十一、帷幕牆上不得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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