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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行政人員之任用資格)
中央研究院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前,已遴用之現任行政、技術人 員,除已取得任用資格者外,得繼續任原職至其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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