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之常務監事,無故不依本法第三
十一條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應解
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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