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船舶調配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接受調配之船舶及其操業者,在擔任軍事任務期間,成績卓著,合於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勛賞:
  一、戰爭中執行軍運支援達成任務協助我軍獲得輝煌戰果者。
  二、敵前冒險運輸,能達到目的未受損失。
  三、船舶突起事變,能隨機制止,安全無損者。
  四、供給有利情報確有價值者。
  五、船舶遭受襲擊而能努力救護,得免於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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