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家長會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學校應將會議紀錄與家
長會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國教署備查,家長會會
長異動時,亦同。
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之家長會者,每屆第一次家長委員會開會
後一個月內,學校應將前項資料報國教署備查,家長會會長異動時,亦同
。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之「委員會委員」應為「家長委員」,爰酌修文字,另將「
    會長」修正為「家長會會長」,列為第一項。
三、配合條正條文第十二條規定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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