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前二條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其撫卹金比照第二十
條第二項退休金給與基準發給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更名為勞動部,又配合本法條次變動,酌作文字
    修正。
三、原第二項移列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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