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繳交之呆帳準備金累積超過上限值之次年起,暫停繳交;停止
繳交後之呆帳準備金減少至低於下限值之次年起,重新開始繳交。
前項上限值為第一個實施年度普及服務費用之百分之五,下限值為第一個
實施年度普及服務費用之百分之二。但主管機關得視情況調整上下限。
某實施年度之呆帳準備金不足支付時,不足之金額視為下一年度普及服務
費用之一部分,由普及服務分攤者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分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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