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務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調
整定額給付發給金額者,應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指定之網路平台辦理,並
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於次一個定期發放日按調整後之金額發給。
〔立法理由〕 一、退休公務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
請調整定額給付發給金額之程序。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
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第五條第三項
退休、資遣教職員得於每期發給前隨時於線上專屬平臺變更前項分期
請領金額;未於每期發給前完成變更者,由儲金管理會依原設定之分
期請領金額逕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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