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943
人,瀏覽人次:
89391387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衛生排水設備裝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工礦用戶連接入衛生下水道之連接管,其管徑應依左表設計施工: 前項連接管之最小坡度為百分之二或以能為持管內每秒流速0.六公尺 至一.五公尺為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