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衛生排水設備裝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工礦用戶連接入衛生下水道之連接管,其管徑應依左表設計施工:
  前項連接管之最小坡度為百分之二或以能為持管內每秒流速0.六公尺
  至一.五公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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