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騎樓簷下招牌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下端應距地面二.五公尺以上。但內側牆面招牌廣告突出內側牆五公
    分以下,且邊緣作成弦弧形者,不在此限。
二、以側懸方式設置者,其外緣不得超過騎樓內側牆六十公分。
三、建築物之騎樓外柱及外柱間不得設置招牌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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