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工友因
  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
  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
  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
  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
  工友普通傷病假超過前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
  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前條事假及第一項病假准給日數,均自每年一月起算至十二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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