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工友因
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
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
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
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
工友普通傷病假超過前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
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前條事假及第一項病假准給日數,均自每年一月起算至十二月為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