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撥用非公用不動產,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撥用計畫及圖說,經其上級機
關核明屬實,並徵詢管理機關意見,經本府同意後,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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