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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 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 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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