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機構因建設需要移動、挖除或覆蓋樁位時,應由該施工單位洽樁位管
理維護機關同意,並向樁位測定機關繳納重建樁位工料費用後,始可移動
、挖除或覆蓋。在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維持樁位之功能,施工完竣後,由
施工單位函請樁位測定機關重建樁位;樁位測定機關將樁位重建完成驗收
合格後,點交樁位管理維護機關負責管理維護。
前項工料費用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現行已無(局)政府,爰刪除第二項規定「(局)」用詞,以符
實情。
三、有關第二項工料費用為規費法第七條規定應徵收行政規費事項,另收
取該費用之相關行政作業成本,是否應收取費用,以落實成本填補原
則,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費法訂定收費標準時併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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